在深圳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,无论是公司、个体工商户,还是餐饮企业,都需依法办理备案。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及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》,自2021年7月1日起,深圳已全面实施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管理,取代原有的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。以下为不同经营主体办理备案的详细流程与所需资料。
一、 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
预包装食品: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。
备案对象:仅销售预包装食品(含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)的经营者。若涉及散装食品、制售、餐饮服务等,仍需申请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二、 通用办理流程(线上为主)
深圳预包装食品备案主要通过 “广东省政务服务网” 或 “i深圳”APP 全程网办,流程统一便捷:
- 账号注册与登录:使用法人账号登录“广东省政务服务网”(深圳站)。
- 查找事项:搜索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”或“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”。
- 在线填报:选择办理区域,进入在线申请表单,如实填写备案信息。
- 上传资料:根据主体类型,按要求上传电子版材料(详见下文)。
- 提交确认: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。
- 备案完成:市场监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形式核对。材料齐全、符合要求的,系统即时自动备案,生成 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》。此表即为备案凭证,可自行下载、打印,无需领取纸质证书。
关键提示:备案应在 开展销售活动前 完成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,需在变化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渠道办理备案变更。终止经营的,需办理备案注销。
三、 不同经营主体所需资料清单
所有资料均需清晰扫描或拍照上传,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应使用鲜章扫描件。
(一) 深圳公司(有限责任公司/股份有限公司)
- 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》(在线填报后系统生成)。
- 主体资格证明:《营业执照》正本或副本。
-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:身份证正反面。
-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:身份证正反面。可以是负责人兼任。
- 经营场所证明:
- 自有房产:房产证复印件。
- 租赁场所:租赁合同 + 出租方房产证明。
- 使用网络经营(无实体门店):需提供实体经营场所(如住所、仓库)的地址信息及证明材料。
- 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(非必须,但建议准备):展示食品销售区域的简单示意图。
-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(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)。
(二) 深圳个体工商户
- 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》。
- 主体资格证明:《营业执照》正本或副本。
- 经营者身份证明:身份证正反面(经营者即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)。
- 经营场所证明:同上。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的,同样需提供实体场所地址。
- 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(非必须,建议准备)。
(三) 深圳餐饮企业
重要区分:此处特指 已持有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(主体业态为“餐饮服务经营者”)的企业,计划增加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”项目 的情形。
* 情况一:新增项目,不涉及许可证变更
由于预包装食品销售已改为备案制,餐饮企业若只想增加此项经营范围,无需申请变更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,应 单独办理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。所需材料与上述“公司”类基本一致。
* 情况二:许可证到期延续或变更其他许可项目时
在办理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延续或变更业务时,系统会同步提示办理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,可一并完成。
餐饮企业管理特别提醒:
1. 物理隔离:建议将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区域与餐饮加工、就餐区域做适当区分,避免交叉污染。
2. 台账管理:建立单独的预包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保存好供应商资质、产品合格证明、进货票据等,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。
3. 信息公示:应将下载打印的《备案信息采集表》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。
四、 后续义务与监管重点
完成备案不代表监管结束,经营者须持续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:
- 进货查验: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,记录进货信息。
- 信息公示:公示备案信息。
- 信息维护:备案信息变化及时更新。
- 配合检查: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通过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管,重点检查备案信息真实性、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等。
五、
深圳预包装食品备案流程已高度简化,实现了“秒批秒备”。各类经营者务必准确理解自身业态,备齐电子材料,通过线上渠道快速办理。区分好“备案”与“许可”的界限,合法合规经营,是保障食品安全、规避经营风险的第一步。